防水之家讯: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34号发布了《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这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务院首次制定出台的建材工业专项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建材工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是包括工信部等政府部门和协会、企业等行业上下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对建材行业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十三五”期间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行业转型升级步伐具有强大影响力和指导意义。
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是34号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引导水泥行业实现去产能、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为有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早在2013年国发〔2013〕41号文就要求:“加快制修订水泥、混凝土产品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今年国办发34号文又再次提出了“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的明确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水泥工业发展迅速,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产化技术的日渐成熟,水泥工业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规模大型化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但也因行业中存在的盲目、无序发展现象,出现了产能严重过剩。随着经济增速的下降,特别是投资和市场需求增速的回落,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已日显突出。截至去年年底,我国水泥实际产能已达34.2亿吨,实际产量为23.5亿吨,平均产能利用率仅68.6%,部分地区产能利用率不到50%。此外,目前全国现有水泥粉磨企业1700多家,粉磨能力14亿吨,其中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下小型粉磨企业约1000家,产能近4亿吨。这些小粉磨站大多生产复合32.5水泥,采用地方的非标混合材,违标违规生产现象比较普遍,给水泥市场带来一定的混乱。
淘汰32.5复合水泥是推进水泥行业去产能、调结构、稳增长的需要。目前,32.5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混合材品种和掺加量混乱,产品质量管理难度大。一些水泥生产企业,尤其是小型粉磨站为追求超额利润,不惜牺牲产品质量,在生产32.5复合硅酸盐水泥中违规超掺、乱掺混合材,由于混合材品种复杂,不能有效控制含有有害化学成分混合材用于生产复合水泥,加之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管手段,难以保障水泥产品质量,对建筑物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二是同样的品种和等级的水泥由于混合材品种和掺加量的差异导致水泥和施工性能差异大,对分析工程质量问题带来很大难度;三是由于生产32.5等级复合水泥具有成本低的优势,吸引了大量资金投入水泥粉磨能力建设,导致水泥产能严重过剩;而同等数量熟料产能因高掺比又形成了更大规模水泥产能,产能被放大,产能过剩矛盾进一步加剧。
虽然我国新型干法水泥的占比已经达到了98%以上,且均为大型装备,但产出的却是大量低标号水泥。先进的技术生产能力和低端的市场供应形成了严重反差。据建材联合会信息部的分析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水泥产品中,绝大多数是32.5强度等级的产品。42.5、52.5等级的高标号产品仅占水泥总量的37%左右。32.5水泥占全部水泥产量的63%;其中,32.5复合硅酸盐水泥则占全部水泥产量的50%以上。
另外,随着我国建筑业对建筑安全、使用寿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家有关部门也在大力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继续大量生产低强度等级水泥,对中国混凝土行业的发展也成为一种羁绊。
因此,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不仅符合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要求,减缓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也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水泥行业必须根据技术进步的要求和市场需求的升级推进产品结构的调整。
2014年12月,在工信部、国标委、建材联合会和水泥标委会等的共同努力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明确规定从2015年12月1日起取消32.5复合硅酸盐水泥,暂时保留32.5R早强型复合硅酸盐水泥。
2015年年底,为加快落实国发〔2013〕41号文要求,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建材联合会向工信部递交了《关于取消复合硅酸盐水泥32.5R产品标准的报告》。2015年12月,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过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修订送审稿审查会。目前,取消32.5R复合硅酸盐水泥的标准修订稿已经送到国标委和工信部,正处于审批过程中,预期不久将会正式发布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办34号文关于“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的要求奠定坚实的基础。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和地方协会已围绕贯彻落实34号文精神,积极主动作为,研究制定了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具体要求,对地区水泥结构调整做出了安排。以新疆为例,201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转发自治区经信委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水泥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5〕134号),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淘汰32.5R复合硅酸盐水泥;为贯彻落实国办发34号文件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还下发了《关于转发新疆水泥行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59号),规定于2017年5月1日起取消全部32.5等级硅酸盐水泥。据估计,若取消32.5等级水泥,加上错峰生产等措施,可将新疆水泥产能利用率由目前的39%调整控制到80%。另外,根据现行优惠退税政策,如果新疆全区水泥企业全部生产42.5及以上强度水泥,70%以上水泥产品可享受综合利用退税政策,大大减轻企业税赋,增强企业盈利能力。
当然,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涉及面广,与标准、生产、质量监管和施工应用等方面的工作均密切相关,执行中也必然会遇到诸如:市场仍对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有一定量的需求潜力,水泥使用习惯性的改变仍需一个过程;一些企业可能将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变相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等其他品种水泥进行销售,造成虽无标准,却有产品的状况;相关生产与建设施工部门配合不到位,市场监管难以形成合力;专用水泥标准还不完善,难以满足不同用户对低标号水泥品种的需要等困难和问题。为此,我们必须从全面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水泥行业去产能、调结构的高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主动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要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全行业要高度重视和认识取消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对调结构、去产能的重要性、必要性,统一思想,主动作为,研究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首先水泥大企业带头主动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其他企业跟进;其次,要在应用领域推动形成示范效应。积极倡导、支持和鼓励大城市中的商品混凝土等水泥大用户,不再使用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此外,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广泛深入宣传取消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的重要意义、经验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环境。
2.要积极推动相关建筑施工标准和规范的调整。全面取消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产品标准,需要建材、建筑等部门联手,从市场需求端提升对高性能混凝土和较高强度等级水泥的需求。因此,水泥行业要加强与交通、住建等部门的沟通,以提高我国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质量和服役寿命为出发点,推动修订、调整相关建筑设计标准、工程预算标准、施工规程和验收规范,从根源上推动取消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
3.加快特种、专用水泥标准制修订工作。水泥标委会要组织牵头做好标准研究工作,配套完成《道路硅酸盐水泥》、《道路基层用缓凝硅酸盐水泥》、《砌筑水泥》和《低热微膨胀水泥》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努力满足不同用户对低强度等级水泥品种的需要。
4.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新政策。按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精神,42.5及以上等级水泥退税,要求利废比例达到20%;32.5等级水泥退税,要求利废比例从30%提高到40%。以税率调整政策为杠杆,促使生产32.5标号的企业不能或减少享受退税优惠政策。因此,要加强生产和市场的监管,推动各地有关政府部门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新政策,用经济的手段,从税收政策上促进32.5复合硅酸盐水泥退出市场。
5.做好落后粉磨企业的淘汰、转型工作。全面取消32.5复合硅酸盐水泥产品后,行业协会等各方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做好服务工作,引导水泥粉磨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要支持水泥粉磨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生产高标号优质水泥,或向生产专用水泥、混凝土用矿物粉体材料等其他产品、产业的转型。
6.加强部门联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定期召开协调会,听取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向各地、各级政府反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及时出台有助于促进停止生产32.5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具体政策,并强化政策文件的执行力和约束力。要加大部门间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努力推动低等级水泥尽快退出市场。
停止生产32.5复合硅酸盐水泥,是政府要求、执行标准的需要,也是行业、企业转型发展必由之路。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齐心协力,切实落实好国办34号文件精神要求,主动停止生产32.5复合硅酸盐水泥,为水泥行业去产能、调结构,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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