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哈尔滨水泥厂告环保部案开庭 环保部一副处长出庭应诉

   日期:2017-01-23     来源:建材之家    作者:防水之家    浏览:42    评论:0    
核心提示:因企业未搬迁走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环保部在行政复议时撤销了黑龙江省环保厅对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小岭水泥公司)做出的《环保验收意见》。小岭水泥公司不服,将环保部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院。5月13日上午,哈尔滨一水泥厂告环保部案开庭,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处长季林云及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庭审围绕王欣华等第三人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60日期限,环保部
防水之家讯:
因企业未搬迁走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环保部在行政复议时撤销了黑龙江省环保厅对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小岭水泥公司)做出的《环保验收意见》。小岭水泥公司不服,将环保部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院。5月13日上午,哈尔滨一水泥厂告环保部案开庭,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处长季林云及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庭审围绕王欣华等第三人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60日期限,环保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性,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能成立三个焦点展开。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水泥厂不服决定状告环保部

小岭水泥公司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石发街,王欣华的家距离小岭水泥厂界仅一条马路之隔,“不足10米”。

因深受水泥厂粉尘、噪音影响,自2012年起,王欣华等人开始不断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向哈尔滨市环保局、黑龙江环保厅等多部门反映情况,但至今未能解决搬迁问题。

2015年7月31日,王欣华等7为申请人向环保部提出复议请求,请求环保部依法撤销黑龙江环保厅2011年对小岭水泥有效公司作出的《环保竣工验收意见》(黑环验[2011]76号),环保部2015年11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支持。

小岭水泥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一纸诉状将环保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环保部的行政复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缺乏事实支持,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5月13日上午,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原告小岭水泥公司负责人刘维勇和两名代理律师出庭,被告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处长季林云及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因王欣华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法院决定追加王欣华等7人为第三方,四位律师作为代理律师。按照最高法的新规要求,现场所有律师着律师袍出庭。

本次案件为公开审理,庭审由法官乔军担任审判长,李赟乐、徐钟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为祝飞宇。

庭审9点40份开始,三方围绕王欣华等第三人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60日期限,环保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性,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能成立三个焦点展开。

庭审持续到下午1点,主审法官宣布休庭,视合议庭意见决定是否再开庭。

复议申请是否过期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应该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2014年9月9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在信访答复意见明确告知王欣华等申请人,黑龙江环保厅作出了《环保验收意见》(黑环验[2011]76号)9月11日第三方已经收到复查意见书。“所以最晚知道的日期应该是2014年9月11日,应该从这个日期开始算60天。”

被告认为,本案涉及7位第三人中,哈尔滨市阿城区环保局信访答复意见只针对7名申请人中的屈洪亮,并且,答复意见第三页收信人处没有签字,“是空白的”。不能证明屈洪亮已“自知”。



庭审现场

法官现场确认时,第三人表示对黑龙江环保厅《环保验收意见》的获知时间记不清楚。第三人王欣华说,2015年才知道《环保验收意见》,“具体时间不清楚”。屈洪亮表示,没有收到上述信访答复意见,也没有签过字。

程序是否合法性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卫生防护距离,而本案中5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依据的是国家卫计委做出的相应标准,环保部没有权利对这一卫生防护距离进行调查,“应由卫计委调查,罚也应该是卫计委进行行政处罚”。并且,在程序上,环保部没有权委托哈尔滨环保局进行现场勘验。

并且,环保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第三人哈尔滨小岭水泥厂起到“生死存亡的决定作用”,原告认为环保部应该在作行政复议决定前举行听证。

被告出庭应诉人季林云表示,环保部对王欣华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的是书面审查,委托哈尔滨环保局现场勘验也并不违法,“在进行书面审查过程中,委托勘验既有现实合理性,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环保部审查的是针对黑龙江环保厅《环保验收意见》(黑环验[2011]76号)批复是否合法的问题,与卫生防护距离具体适用的标准无关,并且“这一卫生防护距离设定依据的是国家标准,选择哪一项国家标准就必须要遵守,但审查时并不需要由制定这一标准的单位进行审查。”

关于原告代理律师指出的环保部在做行政复议决定前没有进行听证这一点,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重大、有争议性案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也可以自己判断,主动举行听证,但“没有规定复议时必须做听证,并且也没有规定被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能成立

原告刘维勇认为,卫生防护距离应该以无组织排放设备为原点,但哈尔滨环保局现场勘验是以厂界为边界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对卫生防护距离原点被告和第三人都没有说清楚从哪里开始算。”

刘维勇称,7位申请人中,田秀勇和屈洪亮的房屋用途是居住,其他都是商用,他认为商用住房不在搬迁范围内。并且申请人只有一位是小岭水泥公司的职工,其他非公司职工的搬迁不应由企业负责。

被告代理律师说,环评批复已经生效,不是本案争论焦点,本案争论焦点是对环保竣工验收是否落实了环评批复中提到的要求,“环评批复内容是验收必须要考虑的内容。(黑龙江环保厅)批复中明确提出要落实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安置,所以验收前必须落实。验收就是投产的最后一关。”

季林云在庭审上表示,环保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掉的。

“经过调查核实,环评报告和批复中提出的工程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仍然有700多户居民在此距离内居住,没有搬迁。所以黑龙江环保厅作出的环保竣工验收批复与事实不符。事实上7位申请人只有一位在300米以外,其他6人均在100米距离内”,季林云说。

“搬迁是由企业搬迁还是政府搬迁不是由我们来认定”,被告代理人表示环保部只针对“是否落实搬迁”这一事实进行审查,黑龙江环保厅环保验收批复内容与事实不符,所以决定予以撤销。

第三人代理律师补充说,相关文件材料证明“原告三次承诺搬迁落实,至今未兑现承诺。”

针对原告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商业用房不属于敏感区,不在搬迁范围内的问题,被告代理律师回应称,卫生防护距离针对的是居住区的概念,居住区内没必要区分房屋甚至具体每一个房间的用途,从保护人体健康的角度,都应属于搬迁范围,并且法律上没有职工与非职工区分开来不同对待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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